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食堂工作人员健康卫生的规定
日期:2014-06-16 11:14:03  发布人:admin2  浏览量:14

食堂工作人员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。

一、食堂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,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,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餐饮工作。

二、凡患有痢疾、伤寒、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(包括病原携带者),活动性肺结核、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,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。

三、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、腹泻、发热、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,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,待查明病因、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,方可重新上岗。

四、食堂工作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。必须做到:

        1、工作前、处理食品原料后、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;

        2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、帽,并把头发置于帽内;

        3、不得留长指甲、涂指甲油、戴戒指加工食品;

        4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;。

    5、不得在食堂随地吐痰、穿拖鞋;

    6、进入备餐间须进行二次更衣,洗手消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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