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宿舍管理中心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
日期:2020-04-09 19:36:04  发布人:hqbwc  浏览量:55

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宿舍管理中心

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,也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,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,防范安全事故发生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,根据教育部、上海市和学校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、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:宣传贯彻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,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,严格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各类违规行为,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、生活环境。

第三条 对学生安全管理要贯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思想,坚持教育先行、预防为主、管教结合、妥善处置的原则,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
第四条 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教育、管理和服务的联动作用,同时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完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学校学生处、后勤保卫处、各系部,按照各自工作职责,各司其职,相互配合,齐抓共管。

第二章 防火安全

第五条 积极做好学生宿舍防火宣传教育工作,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。各部门要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联合检查,及时排查火灾隐患,处理违纪,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情况。

第六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点蜡烛、燃烧物品、燃放烟花爆竹等发生明火的行为。不得躺在床上抽烟,不得随意乱扔烟头。

第七条 严禁在楼内和寝室内私拉私接电线、私自安装插座和使用床头灯等,严禁将电源线拉到床上或缠绕在床架上。禁止在拖线板上再接拖线板的行为。各类专用电源插座上不得接、拉其他设备。

第八条 严禁在寝室内使用各类电加热设备和大功率用电设备,如电炉、电热棒、电热杯(锅)、电饭煲、电炒锅、电磁灶、电发夹、电热毯、电热水袋、电取暖器、豆浆机、煮蛋器、酸奶机、蒸汽发生器、烘鞋器等主动发热的电加热设备。严禁使用煤炉、酒精炉、燃油炉、燃气炉等器具。

第九条 电气线路、灯具、电扇、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设施的安装、维修均由专业人员负责,禁止学生个人擅自处理。若有故障,学生应及时报修。如擅自处理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者,除后果自负外,应承担相应的纪律、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。

第十条 停止使用的用电设备和人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全部电源开关,各类充电器具和即插式电源变压器必须用完即拔,人离即拔。一旦停电或熄灯后必须立即关闭各类电源开关,拔下插头,严防恢复送电后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。

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动用楼内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。发现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有损坏时,应立即报告宿舍值班室。

第十二条 宿舍室内和宿舍楼厅内外、过道、紧急通道、楼梯口处不得停放自行车和堆放阻碍通行的物品。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,遇紧急情况时,确保住宿人员迅速疏散。

第十三条 一旦发生火情时,在火情尚处可控并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,应及时呼叫周边人员共同进行扑救,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。当发现火情有发展趋势或处于无法控制时,应大声呼叫周边人员迅速撤离火区,同时向119报警。

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,将依据校纪校规,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。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 

 

 

第三章 防盗安全

第十五条 宿舍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,严格执行非本楼人员不得入内的规定。同性来访人员须凭有效证件进行访客登记后,在被访学生陪同下,在规定时间段内才可进入宿舍。

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对学生借用宿舍房门钥匙须验证(仅限本人)并办理登记手续。对携带大包件或贵重物品进出者要进行询问,并办理登记手续。未经批准不可让任何人搬运家具类、大件电器类、自行车和非宿舍必需物品进入宿舍楼。值班人员发现问题和疑点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。

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发现寝室门窗、门锁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时,应及时报修。离开宿舍时应及时关好门窗,锁好房门。夜间睡觉时一定要锁好房门。贵重物品应保管妥当,宿舍中不要存放大额现金。

第十八条 学生对楼道内出现的陌生人,应提高警惕,主动盘问。发现嫌疑人时,应大声呼叫周边人员共同控制嫌疑人并立即报告。

 

 

 

 

第四章 治安安全

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指定宿舍、床位住宿,未经宿管部同意,不得私自调换房间。严禁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,严禁留宿外来人员。

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将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持有的枪械(包括汽枪)、弹药、管制刀具等带入宿舍。不得将可能会对住宿同学造成不良后果的实验物品带入宿舍。

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内打麻将和进行其他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。禁止一切违反社会道德、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。

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聚众起哄。熄灯后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、吹拉弹唱、使用高音量视听设备和进行其它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。

第二十三条 不准在寝室内饲养各种宠物。

第二十四条 不准向窗外、走廊或楼道上乱倒污水、乱扔杂物;不准高空抛物和向窗外扔烟头。

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。

第二十六条 宿舍大门开关时间由学校统一规定,住宿学生应按时归宿。正常情况下每天23时—5时宿舍大楼封闭管理,晚归者必须出示证件,经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。

第二十七条 严禁学生从窗户、走道和围墙等处翻窗、翻墙入室。

第二十八条 严禁学生擅自进入宿舍强、弱电间,严禁学生擅自触摸、调试、私接和破坏强、弱电设备。

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若遇突发性事件,应及时向辅导员、保卫处、学生处和宿管部等相关部门报告,夜间或假期应立即向总值班报告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全日制在校住宿学生。继续教育学院住宿学生和各类临时住宿人员参照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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