门卫管理规定
日期:2014-06-10 15:25:17  发布人:admin2  浏览量:40

为保证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生产和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,加强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,遵照上级有关精神,制定门卫管理规定:

1、师生员工进入校门必须主动出示工作证、学生证或有关证件。

2、外来人员进入校门必须凭有关证件,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,离校时会客单须被访人签名后交门卫收回。

3、不得穿拖鞋背心、内裤或赤膊进出校门,不准擅自携带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出入校门(例如属于公安、消防部门列管的刀具、枪械、易爆、毒药等化学危险物品),特殊需要应持有证明。

4、机动车进出校门必须减速行驶,自行车推行出入校门,进入校园后,停放在指定地点。

5、外来车辆一般不得进校,需进校时向门卫说明进校原因,并登记有关情况。

6、外单位借用我校教室,体育场等场所进行集体活动,须预先联系,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告知保卫部门。

7、凡校外人员来我校施工、作业、设摊、务工,包括各种短期工作、进修、培训、学习等,必须到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。

8、午夜23时至凌晨5时进入校门者,除主动出示证件外,还须在门卫室进行登记。

9、凡携带各种公物出校门,必须凭主管部门盖章的物品出门单。

10、凡携带私人物品(包括行李)出校者,须凭部门主管开具的出门单,学生须凭宿管人员或班主任开具的出门单。

11、车辆携物出校门须接受门卫人员检查核实后方可出校。

12、门卫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仪表端正、文明执勤、礼貌待人,严格履行职责。

13、门卫人员要严格坚守岗位,不迟到、早退、擅离职守,当班期间不得睡觉、娱乐、喝酒,及时巡逻,关启门锁。不与外来人员谈论内部情况,认真填写值班巡逻记录,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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