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食堂食品供应、留样的规定
日期:2014-06-16 11:15:26 发布人:admin2 浏览量:24
一、烹调好的食品应当在备餐间存放。
二、烹调后食用超过2小时的,应当在高于摄氏65度或低于摄氏10度的条件下存放。
三、分餐应当在备餐间内进行。
四、供应后剩余的食品必须冷藏,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。隔夜、隔餐的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,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食用。
五、当日供应的各种菜肴(包括含馅的面制品)应当分别在冰箱内留样48小时,每种菜肴留样量为100—200克,并做好留样纪录。
六、禁止供应下列食品:
1、毛蚶、泥蚶、魁蚶等水产品。
2、炝虾、醉虾、醉蟹、醉螃蜞等生食水产品。
3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,及有毒有害食品。
4、生拌菜和改刀菜,外购熟食卤味必须经高温充分加热后方可供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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